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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治療呼吸機醫療器械首次注冊審批服務指南
發布時間: 2024-03-12 13:56 更新時間: 2024-11-22 08:00
進口治療呼吸機醫療器械初次注冊審批服務的指南如下:
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進口醫療器械初次注冊審批的申請和辦理[1]。
二、項目信息
項目名稱:進口醫療器械注冊審批;子項名稱:進口醫療器械初次注冊審批;審批類別:行政許可;項目編碼:30017[1]。
三、辦理依據
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0號)第十一條,向我國境內出口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的境外生產企業,應當由其在我國境內設立的代表或者建議我國境內的企業法人作為代理人,向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注冊申請資料和注冊申請人所在國(地區)主管部門準許該醫療器械上市銷售的證明文件[1][2]。
四、受理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1][2]。
五、決定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1][2]。
六、審批數量
無數量限制[1][2]。
七、辦事條件
申請人應為境外生產企業,且該醫療器械已在注冊申請人注冊地或者生產地址所在國家(地區)已獲準上市銷售[1][2]。
八、申請材料
申請材料清單包括申請表、證明性文件、醫療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單、綜述資料、研究資料等[1]。
以上就是關于進口治療呼吸機醫療器械初次注冊審批服務的指南,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如果你還有其他問題,歡迎繼續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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