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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工晶體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研究者的職責

    更新時間
    2024-11-24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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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細介紹

    人工晶體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研究者的職責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試驗的合規性:研究者應當試驗用醫療器械的原理、適用范圍、產品性能、操作方法、安裝要求以及技術指標等都符合相關規定,同時也要了解該試驗用醫療器械的臨床前研究資料和安全性資料。

    2. 選擇合適的試驗人員:研究者需要所有參與試驗的人員都充分了解試驗方案、相關規定、試驗用醫療器械特性以及與臨床試驗相關的職責,并有足夠數量并符合臨床試驗方案入選標準的受試者進入臨床試驗。

    3. 保障受試者的權益:研究者需要保障所有受試者充分了解試驗可能產生的風險,并有足夠的時間在協議約定的試驗期內,按照相關規定安全地實施和完成臨床試驗。同時,研究者不能強迫或以其他不正當方式誘使受試者參加試驗。

    4. 記錄和分析數據:研究者負責記錄臨床試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不良事件和發現的器械缺陷,并與申辦者共同分析事件原因,形成書面分析報告。研究者還應當臨床試驗所形成數據、文件和記錄的真實、準確、清晰、安全。

    5. 醫療器械的正確使用:研究者負責做出與臨床試驗相關的醫療決定,在發生與臨床試驗相關的不良事件時,應當及時報告,并保障受試者得到適當治療和處理。當受試者出現并發疾病需要治療和處理時,研究者也應當及時告知受試者。

    6. 保護受試者的隱私:研究者有責任對受試者的個人信息和臨床數據進行保密,其隱私得到保護。

    7. 接受監管的檢查和評估:研究者應當接受申辦者的監查、核查以及倫理委員會的監督,并提供所需的與試驗有關的全部記錄。同時,如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派檢查員開展檢查,研究者也應當予以配合。

    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具體職責可能會根據實際情況有所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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